第一千三百三十七章 隐居嵩山,剑指两京(2 / 2)

方大年十七岁那年,母亲张氏去世,方廷叙续娶了继室陈氏。

陈氏性格凶悍善妒,常与丈夫吵闹,虐待继子,又常将家中财物搬回娘家,方廷叙苦口婆心劝导,但陈氏始终不悔改。

中秋时,陈氏又与方廷叙发生吵闹,继而夫妻互殴,陈氏发起狠来,竟手持利刃将方廷叙杀死。

方大年见父亲死于非命,一怒之下夺下陈氏手中利刃,一刀将陈氏杀死。

次日,陈兄自良知悉后到衙门状告方大年忤逆不孝,顶撞父亲、欺凌继母,动辄殴打。

陈氏受辱不过,欲持刀自刎,方廷叙情急之下夺刀,结果误触刀锋而死,方大年见状迁怒继母,愤而持刀杀死陈氏。

李绚的熟人,洛州长史袁嘉祚,连忙命人将方大年带至大堂,亲自问案。

方大年回道:“小的岂是无故杀母,又哪有先殴母亲、逼母自刎之事?只因父母二人自相口角,老母素性凶暴,便持刀砍死我父,小的见父横死,心堕胆热,这才一时激愤将继母杀死,如今也是追悔莫及。”

袁嘉祚命人将方家的仆人带入公堂,仔细的询问了陈氏为人,还有当日之事。

反复再三,终于确定的确是陈氏发起疯来杀了自家夫君。

之后,方大年杀母。

……

看到这里,李绚的目光微微一凝,他似乎嗅到一点不一样的味道。

洛阳的案子好好的怎么闹到了朝堂上,还出现在了公文上。

李绚目光落在公文上,袁嘉祚有判罚:“妇以夫为主,室内岂得操戈;子以母为天,膝下乌容反刃。

今陈氏以吕雉之妒恚,性情凶悍,以致夫头堕地,凶刃起于内庭。

然,陈氏固杀夫之罪,但自有有司惩治。

方大年逞匹夫之小忿,犯下杀母之大罪,父仇纵然不共戴天,但也不应以子杀母。

杀人者偿命。

若念其孝心而不惩戒,那便是知有父天而无母地;若借口义愤,那便是倡导孝子而不顾律法。

依律,以子杀母理应凌迟,念其事出有因,减一等判处斩立决。”

李绚看着公文,仔细的琢磨着这份判词。

“陈氏以吕雉之妒恚,性情凶悍,以致夫头堕地,凶人起于内庭”。

不由得,李绚笑了起来。

这件案子,在袁嘉祚的手里基本已告了结。

他的判决陈自良无话可说,方大年亦无再辩,刑部大理寺均无异议。

但,上到尚书省的时候,尚书左丞刘景先在查看案卷后,产生了异议。

刘景先批驳道:“夫妇大义等于乾坤,母子天伦昭于今古。

乃继母如母,命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

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绝矣。

唐律:父祖被人所殴而子孙助斗者无罪,虽伤犹得末减。况若越人之杀而父乎。

父亲罹刑,孝子谅当若是。

为父剪逆,烈士谁曰不然。

在陈氏有可诛之辜,死何足惜。

特大年无杀人之柄,杖以戒专。”

……

李绚轻吸一口气,刘景先的意思很简单,继母虽然也是母亲,但却不及生母。

陈氏只是因为嫁给了父亲,方大年才称其为母。

如今陈氏违背夫妻大义,杀死丈夫,那么从陈氏举起屠刀的那一刻起,方大年与陈氏便已经断绝了母子关系。

自然也就没有了“弑母”恶行。

方大年见父亲被杀,怒火攻心,这才杀死陈氏,为父报仇,乃是孝子行为。

陈氏则因有罪在先,是死有余辜。

应责以杖刑,以示惩戒。

最后朝中以刘景先之意,杖责惩戒了事。

李绚琢磨着整起案子,越琢磨,越觉得这件案子有意思。。

眼下这件案子,谁杀了谁不重要,最后怎么判罚的也不重要。

关键在于为什么会杀人。

陈氏以吕雉之妒恚,性情凶悍,以致夫头堕地,凶人起于内庭。

吕雉这两个字就很敏感,若是真的按袁嘉祚的判罚发行天下,那么难免会有联想以后。

但若是陈氏自下手之时,便不算方大年之母,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刘景先的这份判词有很意思。

李绚琢磨着刘景先的履历,前相刘祥道之子,以门荫入仕,拜侍御史,累迁尚书左丞。

刘祥道是李贤的人,但刘景先却在李贤被废后,升任尚书左丞。

如今却在这起案子却直接翻转了判决,眼下看起来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是如果联系杞王和许王,就有意思了。

武后应该看到了这份判决,不知道她心中做如何想。

李绚的眼睛微微的眯了起来,这是个人才啊,足够更进一步拜相了。

……

李绚低头微微冷笑,低头看向第三封公文。

林县令周兴,请移废太子贤于蜀中。

李绚顿时忍不住的站了起来,面色惊恐的可怕。

蜀中,为什么会是蜀中?

对了,是蜀中。

的确是蜀中。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