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吉思汗将新建立的大蒙古国设为十个万户,为了方便管理,防止拉帮结派,设置万户时成吉思汗打破了原来氏族部落的界限,变成了按地域编制的政治军事组织。这实际上是一种分封制。
分封制是古代帝王将自己控制范围以外的土地分给儿子、兄弟、外戚、勋臣等受封者,让他们控制地方,以达到中央集权的目的。分封是古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周朝兴起的时候,周武王割裂天下的山河来封给八百诸侯,内部有晋、郑这两个封国作为辅备,外部有鲁、卫这样的封国作为自己的防卫。正因为如此,周朝才有八百年的江山。秦朝的时候,秦始皇没有采纳博士淳于越建立分封的谋略,而是听从了丞相李斯废除分封的建议,没有去任用他的皇族本家和亲信将领为诸侯,让他们成为国家的辅弼,因此那么强大的国家只传到二世就灭亡了。汉朝刚夺取天下的时候,汉太祖高皇帝刘邦吸取秦代因为不封建亲戚而灭亡的教训,大规模分封诸王,但是又分封过头了。封王的规模之大,受封诸王所拥有的地域之广,都超过了周朝分封诸侯的制度了。因此大的诸侯国拥有五六个郡,数十座城池,比如齐国多达七个郡七十二座城池,即使是小的诸侯国,也能管辖两、三个郡,地盘很大。这样诸侯地域很广,力量强大,皇帝反倒力量弱小,直辖的郡县非常少,天下五十四个郡,皇帝才只能管辖十五个郡。这种情况如同梢节长大繁茂而根却很小,必定要折断;尾巴大身体却很小,很难去掉转。所以汉朝的楚王等六个诸侯王相约谋反;吴、楚、赵、济南、淄川、胶东、胶西七个诸侯国,也因为谋叛而遭到了斧钺的诛杀。这都是因为被分封的诸侯国地广兵强,长久积蓄势力而导致的。魏武帝曹操初创事业之际,在这点上没有长远的谋划。他只知道汉朝因为分封诸侯而导致天下大乱,而忽略了秦朝不进行分封的过失。殊不知汉朝存在了四百年,而秦朝只传了二世就灭亡了。曹操不分封子弟,致使他的子弟当中没有受封的人,宗室在国家之中没有立锥之地。这样在外没有维城来固守国家,在内没有被封的诸侯王像磐石那样成为国家的根基。所以魏国的江山要靠别的人来保护,社稷最终灭亡在司马氏之手。
成吉思汗吸取前朝分封成功失败的教训,对自己国家的管理也采用了分封制,但是不是分封诸侯,而是分封万户。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后,将全国部众按照十户、百户、千户、万户的编制组织起来,任命自己的有功之臣分别担任万户长、千户长等职务。其实在出征乃蛮前,成吉思汗就整编过一次部众,当时划分了六十五个千户。到建国时,扩编到九十五个千户。
万户首先是一个军事组织,是成吉思汗按照十进位编制而成的,层层隶属,下面设有千户、百户、十户,这样有利于快速集结兵马和集中指挥调度。一个万户长统帅一万骑兵,全部由二十岁至五十岁的精壮男子组成,他们平时住在家里,每天早上集中训练一个时辰,然后回家参与生产放牧工作,一有战事,自备马匹弓箭和粮食物资,可以立即投入战斗,其军事实力相当于一个汉族将军统帅的十万步兵一样。大蒙古国兵役制度要求每户必须出一名男子编入常备军,其他男子则是预备军,如果该名男子战死,其他男子就要替补上来。大蒙古国刚建立时常备军是九万五千人,全部是骑兵,成吉思汗是这支精锐骑兵的最高统帅,哈萨尔、别勒古台、铁木格三位王爷受成吉思汗委派协助他分管这十支万人队,对外作战时可以代表成吉思汗行使指挥权。
万户又是大蒙古国最大的行政组织,万户长既是军事将领,也是地方上的行政长官,其地位相当于汉族的一个州的州牧或者州刺史。千户长相当于汉族的知府大人,百户相当于汉族的知县大人。各万户所管理的部众都要登记在户口册上,在指定的牧地范围内活动,不能随意迁移。成吉思汗在后来发布的旨意明确规定,任何部众不得随意离开他所编入的十户、百户、千户、万户,不得另投他户,不得拒绝编户,违反规定者处死,接受者也要处于很重的刑罚。
万户同时还是一个司法组织。在后来成吉思汗组织编写的大蒙古国大扎撒令明确规定,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是其所管辖范围内的最高断事官。各级长官根据不同的分工管辖案件,一般的刑事案子和民事案子,由十户长处理。整个百户有影响的案件,由百户长处理。千户长管辖整个千户有影响的案子,万户长管辖整个万户有影响的案子。成吉思汗则管辖整个蒙古草原有影响的案件。
万户还是一种经济组织,部众以十户、百户、千户、万户为单位进行生产和和放牧,每个蒙古部众不分老幼贵贱都要向国家缴纳税金,十户长负责向他们收取税金,收齐再依次递交给百户长、千户长、万户长。大蒙古国建国前,每人要向国家缴纳一头牛、马或者三头羊的税,后来大蒙古国建国后,财富增加了,为了方便运送,缴纳牛马羊改为缴纳黄金或者价值相等的白银铜钱,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牛马羊或者制造的弓箭折抵。缴纳的金额,成吉思汗的旨意和后来颁布的大扎撒令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每人每年至少缴纳一两黄金以上。大蒙古国建国以后的几十年,蒙古部众非常富裕,每人每年缴纳一两黄金大家都不觉得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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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户制度的建立,让蒙古骑兵成为冷兵器时代最强大的队伍。战争时期,蒙古骑兵一个个像野兽一样,去猎杀猎物,去获取猎物。和平时期,蒙古骑兵在各级官员的管理下,温顺的像只绵羊,除了训练外,就是参与生产和放牧狩猎。他们既要保家卫国,又要给国家创造物质财富。
成吉思汗建立的大蒙古国,实际上是一个奴隶制国家。成吉思汗是最大的奴隶主,他任命的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都是大大小小各级奴隶主。至于其他部众也好,士兵也好,全部都是他们的奴隶,他们要从事生产放牧,又要服兵役、徭役,还有纳税义务。奴隶们不但要从事畜牧业,还要从事农业手工业,物质财富比较丰富的奴隶还可以从事商业活动。奴隶是整个国家物资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当然,大蒙古国各级奴主虽然也可以世袭,但是犯罪了也可以被贬为奴隶。而奴隶也可以通过军功变为奴隶主,这就大大提高了奴隶的战斗积极性,成吉思汗麾下很多将领都是奴隶出身。
成吉思汗确立的万户长制度,表面上似乎是成吉思汗在恩赏他的功臣,实际上在其背后却隐藏着他以新帝国新的行政制度万户制度来取代原始的部落族长制度。成吉思汗任命的万户长,有很多为成吉思汗的姻亲旧部,有很多为经历过血与火考验的忠诚之士,这些政治军事力量是扞卫新帝国的基础。通过这些人来掌握帝国的命脉,就可以彻底根绝分裂隐患,将蒙古缔造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国家。
成吉思汗将新建立的大蒙古国设为十个万户,为了方便管理,防止拉帮结派,设置万户时成吉思汗打破了原来氏族部落的界限,变成了按地域编制的政治军事组织。这实际上是一种分封制。
分封制是古代帝王将自己控制范围以外的土地分给儿子、兄弟、外戚、勋臣等受封者,让他们控制地方,以达到中央集权的目的。分封是古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周朝兴起的时候,周武王割裂天下的山河来封给八百诸侯,内部有晋、郑这两个封国作为辅备,外部有鲁、卫这样的封国作为自己的防卫。正因为如此,周朝才有八百年的江山。秦朝的时候,秦始皇没有采纳博士淳于越建立分封的谋略,而是听从了丞相李斯废除分封的建议,没有去任用他的皇族本家和亲信将领为诸侯,让他们成为国家的辅弼,因此那么强大的国家只传到二世就灭亡了。汉朝刚夺取天下的时候,汉太祖高皇帝刘邦吸取秦代因为不封建亲戚而灭亡的教训,大规模分封诸王,但是又分封过头了。封王的规模之大,受封诸王所拥有的地域之广,都超过了周朝分封诸侯的制度了。因此大的诸侯国拥有五六个郡,数十座城池,比如齐国多达七个郡七十二座城池,即使是小的诸侯国,也能管辖两、三个郡,地盘很大。这样诸侯地域很广,力量强大,皇帝反倒力量弱小,直辖的郡县非常少,天下五十四个郡,皇帝才只能管辖十五个郡。这种情况如同梢节长大繁茂而根却很小,必定要折断;尾巴大身体却很小,很难去掉转。所以汉朝的楚王等六个诸侯王相约谋反;吴、楚、赵、济南、淄川、胶东、胶西七个诸侯国,也因为谋叛而遭到了斧钺的诛杀。这都是因为被分封的诸侯国地广兵强,长久积蓄势力而导致的。魏武帝曹操初创事业之际,在这点上没有长远的谋划。他只知道汉朝因为分封诸侯而导致天下大乱,而忽略了秦朝不进行分封的过失。殊不知汉朝存在了四百年,而秦朝只传了二世就灭亡了。曹操不分封子弟,致使他的子弟当中没有受封的人,宗室在国家之中没有立锥之地。这样在外没有维城来固守国家,在内没有被封的诸侯王像磐石那样成为国家的根基。所以魏国的江山要靠别的人来保护,社稷最终灭亡在司马氏之手。
成吉思汗吸取前朝分封成功失败的教训,对自己国家的管理也采用了分封制,但是不是分封诸侯,而是分封万户。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后,将全国部众按照十户、百户、千户、万户的编制组织起来,任命自己的有功之臣分别担任万户长、千户长等职务。其实在出征乃蛮前,成吉思汗就整编过一次部众,当时划分了六十五个千户。到建国时,扩编到九十五个千户。
万户首先是一个军事组织,是成吉思汗按照十进位编制而成的,层层隶属,下面设有千户、百户、十户,这样有利于快速集结兵马和集中指挥调度。一个万户长统帅一万骑兵,全部由二十岁至五十岁的精壮男子组成,他们平时住在家里,每天早上集中训练一个时辰,然后回家参与生产放牧工作,一有战事,自备马匹弓箭和粮食物资,可以立即投入战斗,其军事实力相当于一个汉族将军统帅的十万步兵一样。大蒙古国兵役制度要求每户必须出一名男子编入常备军,其他男子则是预备军,如果该名男子战死,其他男子就要替补上来。大蒙古国刚建立时常备军是九万五千人,全部是骑兵,成吉思汗是这支精锐骑兵的最高统帅,哈萨尔、别勒古台、铁木格三位王爷受成吉思汗委派协助他分管这十支万人队,对外作战时可以代表成吉思汗行使指挥权。
万户又是大蒙古国最大的行政组织,万户长既是军事将领,也是地方上的行政长官,其地位相当于汉族的一个州的州牧或者州刺史。千户长相当于汉族的知府大人,百户相当于汉族的知县大人。各万户所管理的部众都要登记在户口册上,在指定的牧地范围内活动,不能随意迁移。成吉思汗在后来发布的旨意明确规定,任何部众不得随意离开他所编入的十户、百户、千户、万户,不得另投他户,不得拒绝编户,违反规定者处死,接受者也要处于很重的刑罚。
万户同时还是一个司法组织。在后来成吉思汗组织编写的大蒙古国大扎撒令明确规定,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是其所管辖范围内的最高断事官。各级长官根据不同的分工管辖案件,一般的刑事案子和民事案子,由十户长处理。整个百户有影响的案件,由百户长处理。千户长管辖整个千户有影响的案子,万户长管辖整个万户有影响的案子。成吉思汗则管辖整个蒙古草原有影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