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章 第一诉求 ,上来就是火热对拼(2 / 2)

“被告方马斯特,在2024年3月7号,在图书馆到宿舍的之间的小道上碰到我方当事人叶小青,

马斯克想要认识一下叶小青,结果遭到了叶小青的拒绝,处在醉酒状态下的马斯特恼羞成怒,

撕扯掉了叶小青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显的撕裂,在犯罪当中,叶小青找准机会踹中斯马斯特的下体,才得以逃脱马斯库的继续侵犯。

在这个过程当中,马斯特的强奸意图非常明显,就是想要强迫叶小青发生关系,但是没有达成目的。

因此,我要求开除马斯特学籍并赔偿我方当事人精神损失10万元。

此外我国对于强奸的判刑应当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介于对方强奸未遂,可以酌情减刑,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直播间内。

“我靠,林律师太狠了,真是一点活路都不留,不仅仅要求开除,而且赔款,进牢蹲耗子一样都不能少。”

“我以为林律师刚来粤东省会水土不服,没想到表现依旧稳定。 ”

“林律师真是一点情面都不留,面对外国友人直接痛击。”

“我就是因为这一点才喜欢林律师,公私分明。”

“不过白客也不是吃醋的,他会怎么回应呢?”

......

江世明看向白客。

“被告方面对原告方律师的诉求是否有异议?”

“我有异议,法官大人,刚刚原告律师说我方当事人马斯特强奸未遂,可是按照我方当事人的证词,他当时只是想认识一下叶小青而已,

而且我看过叶小青的证词,按照她所说,马斯特先是向他打了招呼,

我方当事人的初心只是想交个朋友认识一下,远没有到强奸的地步,如果真的是强奸,又怎么会提前打招呼呢?

而且我方当事人马斯克当时喝了一点酒,神志有些不清楚,

对当时自己的行为下手轻重存在认知上的误差,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主观上的强迫,

因此我认为我方当事人主观上并不存在强奸的行为,顶多算是猥亵行为,

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我方当事人进行处罚,拘留10~15个工作日,

除非原告律师能拿出具体的证据, 否则我将追究对方律师污蔑的额外责任。”

直播间。

“好家伙,直接将林律师的诉求反对完了,不愧是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

“你以为啊,白客律师这90%的胜诉率里面,有超过80%是跟红圈所内部律师进行的pk,要论律师诉讼的基本功,绝对可以排在整个龙国前10。”

“对方反驳的那么有逻辑,这下林律师难办了,本来这种猥亵案,主观性就很强,没有决定性的证据,没法判案的。”

“一个是刑事犯罪,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之间差距太大了,要是这个案子能判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话,那就是白客的巨大胜利。”

......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被告律师对于猥亵的定义,你说被告人马斯特并没有主观意愿去实施强迫行为,那为什么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呢?这一点在对方的证词中也有体现,

如果事情按照这么发展下去,如果不是叶小青强烈阻止,是否会构成强奸?对方凭什么认为这只是猥亵,不会构成强奸?

马斯特如果真的只是想认识一下,在我方当事人明确拒绝之后,就应该停止他的行为。”

直播内。

“是啊,如果只是单纯的想认识一下,凭什么扒被告人的衣服?谁家认识别人还扒人家衣服的?”

“这不是典型的咸猪手吗?”

“难以想象,如果不是叶小青强行反抗的话,后果会发生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