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官吏晋升制度(1)(1 / 2)

大汉西域王 刘龑 2288 字 1个月前

每年五月份的时候,朝廷便会向各个衙门公布空缺的职位名额以及选拔官员的条件要求。而那些符合选拔标准的人员,则需要将自己的个人简历、考核结果、是否曾受到过惩罚等相关信息,连同申请一起提交至吏部,并需得到所在州府刺史的担保。

此外,还有一些限制条件:对于那些父亲是汉人的汉人、商人家庭出身者或者是冒名顶替的人,一律不允许参加选举。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不正当手段的出现。

同时,如果有人能够揭发假冒行为,那么在授予官职时将给予优待。这样一来,可以鼓励人们积极揭露不法行为,维护选举的公正性。

到了选考当天,考场周围将会戒备森严,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这种严格的安保措施可以有效避免作弊行为的发生,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而在秦汉时期,吏员相比后世其他朝代来说,有着更多的上升机会。这个时期的官吏之间虽然存在较大的区分,但并未完全切断小吏晋升为官的通道。只要吏员有足够的才能和表现,就有可能获得晋升的机会。

在大汉,吏员主要是指那些在各级主官、佐官等正式的朝廷命官之下负责具体事务的人员。这些官府属吏的俸禄在一百石以下,他们并非经过朝廷正式任命,而是由各级长官自行招募录用。因此,吏员的选拔和晋升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上级长官的推荐和选拔。

而秦国的学院制度则改变了这种局面,将吏员的选拔权从各级长官手中夺回。这一举措使得选拔吏员的标准更加客观公正,不再完全依赖于长官的个人喜好或关系。然而,对于吏员的晋升,上级长官仍然拥有相当大的权力。

吏员的品级被分为三等:一等为少吏,二等为使吏,三等为小吏。每个等级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地位,通过不断努力和表现,吏员们可以逐步提升自己的品级,实现仕途的发展。

然而,最高百石最低五十石的俸禄并不能满足吏员的养家糊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秦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吏员的待遇。

首先,将吏员的俸禄提升至一百四十石、一百二十石、一百石,以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其次,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对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予以严惩,从而减少吏员因俸禄不足而陷入贪污受贿的困境。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吏员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政府机构的效率和公正性。

既然工资提高了,那么秦国对吏员的考核也就更加严格了起来。根据《置吏律》的规定,县、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要在每年的十二月初一进行,到次年的三月底结束。如果期间有人去世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空缺,则应及时补上,但不需要等到固定时间再进行。

对于那些有特殊贡献的吏员,秦汉时期还有破格晋升的制度。比如,如果狱史能成功侦破案件,就可以被保举为卒史,甚至有可能获得更高级别的官职。

在秦国,吏员也是官吏晋升体系中的一部分,因此他们也要接受同样的考核。

武官士卒的晋升则主要依靠二十级军功爵制来实现。刘胥深知武帝时期滥赏爵位以及买卖爵位带来的严重后果,于是在秦国采取了严格的禁止措施,杜绝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他将“军功爵制”的不可买卖和无功不得赏赐这一制度刻在了秦国太庙门前的石碑上,并使其成为了祖训,以此来减缓“军功爵制”的崩溃速度。

由于秦国的功勋阶层是在他建国之后才逐渐形成的,尚未取得垄断地位。此外,高爵位已经被划分出去用于建立其他国家,从而确保了秦国权贵阶层能够持续地注入新鲜血液。

同时,秦国汉人数量较少,在这个时期,任何一个汉人在秦国都可以被视为统治阶层。因此,当所有人都处于同一个阶层时,原本存在的天花板也就不再适用了。原本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汉人,如今拥有了更多的晋升机会,这得益于同汉人和数量众多的奴隶的加入。

每年五月份的时候,朝廷便会向各个衙门公布空缺的职位名额以及选拔官员的条件要求。而那些符合选拔标准的人员,则需要将自己的个人简历、考核结果、是否曾受到过惩罚等相关信息,连同申请一起提交至吏部,并需得到所在州府刺史的担保。

此外,还有一些限制条件:对于那些父亲是汉人的汉人、商人家庭出身者或者是冒名顶替的人,一律不允许参加选举。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不正当手段的出现。

同时,如果有人能够揭发假冒行为,那么在授予官职时将给予优待。这样一来,可以鼓励人们积极揭露不法行为,维护选举的公正性。

到了选考当天,考场周围将会戒备森严,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这种严格的安保措施可以有效避免作弊行为的发生,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而在秦汉时期,吏员相比后世其他朝代来说,有着更多的上升机会。这个时期的官吏之间虽然存在较大的区分,但并未完全切断小吏晋升为官的通道。只要吏员有足够的才能和表现,就有可能获得晋升的机会。

在大汉,吏员主要是指那些在各级主官、佐官等正式的朝廷命官之下负责具体事务的人员。这些官府属吏的俸禄在一百石以下,他们并非经过朝廷正式任命,而是由各级长官自行招募录用。因此,吏员的选拔和晋升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上级长官的推荐和选拔。

而秦国的学院制度则改变了这种局面,将吏员的选拔权从各级长官手中夺回。这一举措使得选拔吏员的标准更加客观公正,不再完全依赖于长官的个人喜好或关系。然而,对于吏员的晋升,上级长官仍然拥有相当大的权力。

吏员的品级被分为三等:一等为少吏,二等为使吏,三等为小吏。每个等级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地位,通过不断努力和表现,吏员们可以逐步提升自己的品级,实现仕途的发展。

然而,最高百石最低五十石的俸禄并不能满足吏员的养家糊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秦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吏员的待遇。

首先,将吏员的俸禄提升至一百四十石、一百二十石、一百石,以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